关于山东省“泰山文艺奖”音乐类评奖的补充通知
发布时间:2008-07-09 16:34:07
各市、大企业文联,省直艺术院团,高等院校等单位:
为确保“泰山文艺奖”申报工作的有序开展,现对音乐类评奖细则说明如下:
1、 歌曲作品的申报人为该作品的主创人员,包括词作者、曲作者、演唱者。
2、 器乐作品的申报人为该作品的主创人员,包括曲作者、演奏者。
3、 两人以上的集体创作成果不得以个人名义申报,须经合作者同意后具名共同申报。申报者须拥有作品不可争议的版权,如出现版权争议相关纠纷,责任自负。
山东省泰山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
山东省泰山文艺奖音乐初评委员会
山东省音乐家协会
2008年7月